司机陈先生去汽车维修厂修理货车,一脚踩空摔伤,落下十级伤残。市第二人民法院认定汽车维修厂没有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,陈先生疏忽大意也应承担一定责任,遂判令该厂赔偿陈先生70%的损失共4万多元。
汽车维修厂不服,提起上诉。经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,双方达成协议,由汽车维修厂支付3.7万元给陈先生。
司机摔成十级伤残
年近四十的陈先生平时以开车为生,有一辆货车。2011年7月21日,因货车出现故障,陈先生前往虎门镇某个体汽车修理厂,打算对货车进行修理。
根据汽修厂的指引,货车停放在修车升降台。陈先生和修车师傅一起站在修车升降台,谈论车辆维修事宜。就在此时,汽修厂的其他工作人员将升降台升起。陈先生没有注意,离开时一脚踩空,重重摔在地上。后经医院诊断,陈先生的右桡骨远端及右腕舟骨骨折。经司法鉴定,陈先生已构成十级伤残。
去年6月,陈先生将汽修厂老板告上法庭,要求对方赔偿损失10万多元。
汽修厂老板称,该厂设有专供顾客休息的休息室,且在多处醒目位置设置了诸如“黄线内非工作人员勿入”的警示语,并多次提醒顾客注意安全,已充分尽到保障顾客安全的责任。陈先生多次在该厂修车,不可能不清楚上述情况,但他仍擅自进入维修区,最终导致自己摔伤。
法院判汽修厂担责七成
汽修厂工作人员并无任何违规操作,陈先生作为成年人,不顾安全警示导致事故发生,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。
法院审理认为,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,汽修厂应承担70%的责任,陈某自行承担30%的责任。法院认定陈先生的损失为7万多元,扣除已支付的2000元,汽修厂应支付陈先生4万多元。
汽修厂不服,提起上诉。经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,双方达成协议,由汽修厂支付3.7万元给陈先生。